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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政策引发讨论 解决方案宜疏不宜堵

添加时间:2007-7-1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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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报 编辑:wen

拼车问题解决方案  宜疏不宜堵

拼车问题解决方案  宜疏不宜堵

对于日益普遍的拼车问题,管理部门究竟该疏还是堵?广大读者对拼车现象有何看法?又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上周,本报发出关于拼车现象的讨论话题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影响,一周来我们先后收到来稿100多篇。综观众多稿件,我们发现七成的读者认为拼车问题宜疏不宜堵……

堵不如疏

□符兵(南阳市内乡县电业局)

对于拼车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我们不能忽视。首先是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管理部门对拼车的范围和人员一定要加以规范,把拼车行为规范在同一小区或同一单位且顺路,时间上只能是上下班时间,并且是相对固定的人群,使拼车行为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降到最低,尽量减少出租车主的损失。其次是管理和安全问题。对于管理问题,拼车车主一定要在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对于安全问题,除了对车主自身素质的要求外,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适当提高一些强制性保险的交费或设立一个新的险种,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得到理赔。

社会在发展,各种新生事物不断出现,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部门也要做到与时俱进,及时出台一些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和引导,使拼车行为在一个时期内合法、有序存在。

拼车对出租行业冲击不会太大

□闫铭涛(平顶山蓝光环保发电公司)

有些人担心拼车会冲击城市出租业,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当然,冲击是难免的,不过幅度不会太大。城市出租业面对的主要是大量的外来人员,有固定工作的上班族,如果天天打的上下班,交通费用将是一笔庞大的日常支出,很不划算。因此,很少上班族会选择乘出租上班,和熟人拼车,既经济又实惠,很可能成为一种都市时尚。城市出租业要想健康蓬勃发展,最主要的不是限制拼车行为,而是交通部门要根据城市的人口流动量,把城市出租车的保有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不是盲目发展,这才是出租业良性发展的根本之道。

少一点干预多一点引导

□溪浣雪(南阳向东机械公司)  

对拼车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本着“少干预、多引导”方针,克服部门或行业利益至上思想,从城市交通的远景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保友好型社会的大局出发,建章立制,对拼车进行合理规范和引导。

一是鼓励拼车。政府应拿出相应的激励措施,对长期拼车车主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从而带动更多的车主或市民主动加入到节约能耗,提高单位能效的队伍中,做资源节约与环保的践行者。

二是加强引导。政府主管部门应针对拼车易发生或潜在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及时通过媒体向民众进行预警和广泛宣传,普遍提高民众拼车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规避交通事故或经济纠纷的发生。

三是不断完善。针对拼车过程中所发生或存在的突出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应拿出或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或措施加以完善和解决,使拼车这一颇具时代烙印的“共享车”驶得更远,更平安。

让拼车合理规范发展

□王瑞(安阳市交警支队)  

“骑车太累,公交太慢,打车太贵,养车太费”,拼车应运而生,它有生存的市场环境,而且节约能源、缓解交通拥堵、互惠互利,好处多多。如果因其影响了出租车的饭碗,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就一味地封杀,未免太武断了。

我想试问四点:一是封杀一种对能源、对交通都有好处的行为,这样的封杀本身合理吗?二是如果我们的城市公共交通既方便又便宜,谁还会冒一定风险去和陌生人拼车呢?三是拼车本身是双方自愿的民事互助行为,并不以营利为目的,怎么会给出租车行业造成不公平竞争呢?四是拼车是市民以最佳效益来提高生活质量的一种行为,能否多考虑拼车者的利益,让民众获取最大的实惠?

拼车是时代发展的必然,全面封杀不如弃弊扬利,给它一个合理的生存空间。可以借鉴德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做法,合理规范拼车行为。如在大城市设立公益性的拼车中心,利用互联网的强大优势,既为拼车双方提供服务,又给拼车双方带来安全保障。

拼车≠跑黑车

□高秀娟(滑县公路管理局)

拼车现象现在不只是大都市的一景,它在县城甚至乡下已屡见不鲜。我认为拼车也是无奈之举。如果公交车运行顺畅、配置先进,车次及车辆均能满足乘客需要,人们还用拼车吗?拼车和跑黑车不能混为一谈,车主的目的不一样,拼车的车主不是为了营利。拼车不仅节省了大家的时间,也节约了能源,对车主和乘客都有一定的好处。

私家车载客涉嫌牟利违法,又与合法营运的车辆形成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确实需要打击,但是邻居之间趁车办事,即便是拿了个油钱,我认为也不能归为此类。交通部门不能拿这种现象一刀切,进行罚款。也正如大都市,几个人合乘一辆车上班为车主拿个油钱一样。这样既省去等公交、乘公交的时间,又乘坐得舒服,还增加同事间彼此的感情,同时也减轻车主经济负担,缓解了交通压力。车主呢,不仅利人利己,还能节省油钱,何乐而不为?

我觉得,拼车现象是一种产物,一种交通管理不完善的产物,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能像对待跑黑车现象那样对待拼车现象,而是应该从自身的管理方面着手,维持道路交通的良性循环发展。

“拼车”需规范同行须谨慎

东风(河南新凯迪公司)

我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对拼车现象不能一味地去“堵”,而应该想办法去“疏”。诸如如何规范“拼车”网站的规范运作,让“拼友”用实名发布信息;出了交通事故以后,“拼车”各方的责任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如何进行赔偿等都是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

在国家尚未对“拼车”进行规范以前,建议“拼车一族”必须注意安全问题。“拼车”时,一是最好找熟人,比如同一小区或同一单位,最忌“拼友”的身份不明;二是“拼友”可互相出示有效证件如户口本、身份证、驾驶证;三是忌独行,应尽量联系多人一起“拼车”;双方应在交易前就费用、行车路线、搭车时间、个人习惯进行仔细交流,减少途中纠纷。

此外,“拼友”最好在出发前签订一份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拼车应该合法化

□王宪宾(海南制药一厂)

拼车是一个多赢的方式,不管你承认不承认这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于这样一种事物的管理只靠封杀显然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就如一个行

洪的渠道一样,你去封堵只能使水位更高,危险系数更大,有经验的专家则会合理规范地疏导——引流,给它一个奔腾释放的空间,这样它会变得有利,有益,可控。

6月3日,古巴外长佩雷斯接受央视高端访问栏目专访时说,古巴的城市交通运输匮乏,由于石油短缺,市内公交根本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政府下令:凡是公务用车只要不是执行紧急任务,只要车上有空位,必须无条件免费地搭载需要乘车的人,部长的车也不例外。政府还专门派人在各个路口帮人拦车,他们是受人尊敬的“黄衣人”,他说每个人都有义务停下来载人一程,他们也都很高兴这样做。

吁请各级的主管领导们,尽量给拼车穿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并让它得以健康发展。

应以合理疏导为主

□韩亮(河南中医学院)  

近年来,各大城市拼车现象日益凸现,对于这一现象,非议者有之,赞成者更多。

笔者认为,不应不加区别地加以封杀,应以合理疏导为主。

拼车事情虽小,解决起来却很复杂。但不管多么复杂,既然对群众有利,政府有关部门就应该本着“权”为民所用,“事”为民所谋的原则,针对现代社会出现的这一复杂问题,完善交通管理条例,合理加以疏导,既能方便群众,保证拼车正常运行,又能有效解决纠纷,打击黑车的非法营运。

把拼车视为黑车是管理错位

□刘英团(南阳市中州花园)

拼车俗称“搭顺风车”,国外称为汽车共享(Car-Sharing)。全欧洲有近200个汽车共享服务组织,加拿大和美国的50个城市拥有汽车共享服务组织,会员数量还在以年50%的速度增长。而且,德国、新加坡等国法律规定,在交通高峰,空车上路会被罚款;

美国规定,私家车只有载客2人以上才能上快速通道。

我国初期的拼车仅限于熟人之间,拼车双方认识且比较了解,大都不收钱。但是,随着人际关系的发展,拼车双方通过“钱”找到了心理平衡点,拼车现象逐渐发展起来。客观地说,拼车的形式方便、实惠、便利,带来了“多赢”局面,第一可以节省出行时间、减少拼车双方支出。第二缓解了交通压力。第三,节约能源,减少污染,和中央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致的。

无偿私车拼车,由于其无偿性,属于民法理论中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有关行政法规的调整范畴。但对于有偿拼车行为,笔者认为,有偿的拼车虽然涉及金钱给付,但并非一律属于公共客运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不加区分地将有偿拼车特别是把非营利性私车有偿拼车理解为“黑车”并不分情由一概打击,行政管理部门的行动显然有些错位和无能,观点失之偏颇。

行政管理部门在行动时应加以区分,不应将有偿的拼车中非营利性私车拼车等同于“黑车”并列入公共客运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拼车固然没有运营许可证,但驾车人并非出于营利的目的,以运营为职业,其目的是以自己方便为主,乘车人也不是每次按乘坐里程给车主支付报酬。这和法律明确规定需要管制的经营性或营利性收费行为完全是两码事。

我认为,目前最重要的是从制度上、法律上对拼车行为进行规范,为百姓多提供一种出行选择,给拼车一个说法,引导拼车双方利用商业保险解除各方的后顾之忧,来明确拼车行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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