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个道理已是老生常谈。不过,要是问问有车一族,说实在的,会跳出来拍着胸脯说自己每次开车前都是滴酒未沾,也有限。网友“louhang”开了一个关于酒后驾驶的投票帖,结果超乎人们的想象:有一半以上的司机曾经酒后驾驶。
网友投票帖暴露惊人现实:
55.6%的车主喝酒开过车
“louhang”的帖子内容很简单:“有多少XDJM(兄弟姐妹)喝酒没开过车?”截止到7月24日,共有124位网友投票。承认“喝酒开过车”的占到投票者总数的55.65%。表示“没有喝酒开过车”的占到总数的44.35%。
对于酒后驾驶,人们似乎更愿意在网络中发表自己真实的看法。76个跟帖中,只有11个明确表示自己从不酒后驾驶,更多的人是“有这种情况,但极少”,还有一小部分人则对酒后驾驶不以为意。
根据网友的回复
我们大致归纳出酒后驾车的几种现象
现象一:领导让我喝,我也一口啤酒都不喝
第一种“滴酒不沾”型绝对值得表扬。网友“百胖成球”的态度十分鲜明:“坚决不喝!我们领导也开车,他示范给我很多次喝酒开车,我都不喝,一口啤酒都不喝!”网友“新手上路W”表示:“现在有喝酒任务就打车去,如果开车去坚决不喝。”
现象二:“盛情难却”所以喝
第二种人的“立场”就不那么坚决了,他们的推辞和借口就是“盛情难却”。“lovemeplease”的回复是:“盛情难却之下就喝一杯,后面是打死也不喝了!”网友“肯”也是“有时候参加婚宴,盛情难却……”拿自己的命当情面,再大方也不能这么“大方”。
现象三:认为绝对在自己控制范围内
第三种人对自己的自控能力很有信心,认为自己掌握度就好了。网友“122212”承认:“有也是只喝几杯啤酒,绝对是在自己控制范围之内。”显而易见,往往翻船的就是这些自以为是的人。
现象四:边喝酒边开车还很得意
第四种人则属于“死不悔改”型。他们的理由是:十个开车的里面,总有八九个酒后驾过车。网友“Bastard”颇为得意地说自己和老外边喝边开车,“咔麦”自曝最多一次是两瓶掺雪碧的红酒,言词间丝毫没有悔改之意。
令人哭笑不得的是,把酒后驾车当作炫耀本钱的人为数不少。“army2000”每天晚饭要喝一瓶啤酒,然后开车回家,“我喝了脸不会红,而且我很注意小心不违章”,末了还带上一句“鄙视那种脸红红、还违章的人”。晕!不拿自己的命当命,还自以为聪明,这种人实在是愚昧。
上半年杭州平均每天查处酒后驾车11起
眼下又到了夏季高发期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人体血液中超过0.2mg/ml的酒精就是酒后驾驶,超过0.8mg/ml属于醉酒驾驶。一般人喝一纸杯啤酒,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即可达到20毫克;喝一瓶啤酒,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即可达到80毫克。如果这时候驾驶汽车,均已属于违法。
来自交警部门的数据表明,仅今年上半年,杭州市交警共查处酒后(含醉酒)驾车2025起,算下来平均每天11起,数字相当惊人。
对于都快网网友调查的酒后驾车比例,杭州交警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参与投票的对象是否具有代表性等问题,无法确定这个数字是否有广泛的意义。他同时指出,夏季是都市酒后驾车的高发季,因为天气热时喝夜老酒的司机多了。最近交警在高架上随机抽查酒后驾车,每天都能查到三四起。
酒水旺销
多数酒店都无“酒后代驾”服务
应酬多,免不了喝酒。杭州近几年已经出现了“酒后代驾”的服务公司,但结果并不容乐观。杭州有个别酒家提供酒后代驾服务,且是半遮半掩的,因为需要考虑的问题实在很多,比如是免费还是收费,如果收费,价格多少才合理;代驾车辆出了事故谁来负责;违规扣分了又该扣谁的分;车内物品丢失是谁的责任等。
另外,有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也推出过免费“酒后代驾”服务,只要用户拨打服务热线就会有专职司机赶到现场。然而,要求此项业务的人并不多,保险公司不得已取消了此项业务。看来,在代驾服务市场还没规范之前,找个陌生人把自己的车开回家,很多人还持怀疑态度。
网友建议
加大酒后驾车查处和惩治力度
有网友提出,酒后驾车的屡禁不止与相关部门对酒后驾车的查处力度不够有一定联系。据了解,韩国的警察打击酒后驾车的力度非常大,常常在马路上设置路障检查过往车辆,司机如果被查到是酒后驾车,那么很可能面临着被吊销驾驶执照的处罚。
在香港,交通违章罚款很严。酒后开车,最高可罚25000港币,监禁3年。
美国将超速驾驶与酒后驾车、吸毒后驾车及闯红灯都视为故意犯罪,不仅处罚重,而且肇事后赔偿额高。在纽约州,因超速肇事的可判处1至7年有期徒刑、劳役、罚款、记分、停止或吊销驾照。就连豪门千金也不能例外,如轰动一时的希尔顿饭店女继承人帕丽斯酒后驾车被捉,招致三个月的牢狱之灾。
相比较我国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饮酒后驾车的处罚规定:15日以下拘留;暂扣3到6个月驾照;500元至2000元罚款;一年内两次醉酒驾车的吊销驾照——量刑还是较轻,造成大部分违章者的侥幸过关心理。特别我国正处于汽车社会的初级阶段,靠制度来约束司机的违法行为,实有必要。 |